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及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涉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的,由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资信证明由与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
● 驻在场所变更,提供变更后驻在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以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其中所租赁(借用)的房屋为宾馆、旅店营业场所的,可提交宾馆、旅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所租赁(借用)房屋为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
◆ 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交标明具体位置的平面图复印件。
◆驻在场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
●首席代表变更,提供首席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首席代表的《信息表》(含身份证明及简历)。
●业务范围变更,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 驻在期限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住所变更。由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
●代表备案,提供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代表的《信息表》(含身份证明及简历)。
4.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登记证、代表证原件(仅办理备案业务的只需提交加盖公章的登记证复印件)。
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经办人,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注:
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4.第3项(驻在场所、业务范围变更除外)涉及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5.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6.第4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的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7.外国企业的有权签字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以及代表发生变更的,外国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