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或清税证明。
4.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5. 公章缴销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7. 登记证、代表证。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经办人,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注:
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4.第5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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