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4.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5.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6.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7.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8.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以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其中所租赁(借用)的房屋为宾馆、旅店营业场所的,可提交宾馆、旅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所租赁(借用)房屋为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
◆ 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交标明具体位置的平面图复印件。
◆驻在场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经办人,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注:
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适用本规范。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4.第3至7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5.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6.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7.第10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的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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