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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时间:2018-11-13   作者:珠海明日商务  【原创】   

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开业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原件1份)。

    从事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应提交对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承包海洋石油工程、承包陆上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外国银行设立分行的,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

    承包房屋、木土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应提交建设部门颁发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

    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交该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属行业,分别提交相应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3、项目合同(原件1份)。

    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 )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4、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国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为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原件1份)。

    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6、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原件1份)及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7、外国(地区)企业属于金融、保险类企业的须提交验资报告、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各1份)。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1份);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ƒ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1份)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并提交标明具体位置的平面图(复印件1份)。

住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

    9、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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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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