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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商事主体先照后证监管信息认领办法

第一条为创新监管方式,厘清部门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大行业监管力度,提升行政管理效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先照后证监管信息认领,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商事主体监管信息进行认领和监管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先照后证监管信息认领应当遵循“谁负责审批,谁负责认领,谁负责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编办负责组织清理、统一公示行政许可审批目录,并对商事主体经营项目监管信息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部门应加强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设,强化信息共享、推送和认领机制。

商事登记机关、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各自职责及时在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认领商事主体监管信息并进行监管。

市监察部门负责在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对商事主体监管信息认领工作进行行政效能监察。

第五条商事主体自主选择的经营项目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审批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商事主体可以自主经营的项目;许可审批经营项目是指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项目。

第六条商事主体申请设立、变更、备案或换领营业执照的,可通过以下方式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一)在商事登记机关办事大厅办理相关业务时,可依导办服务指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二)在商事登记机关网上登记注册大厅自助办理业务的,可依软件提示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第七条商事登记机关业务平台将商事主体自主选择的经营项目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最新行政审批目录的数据进行比对,对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审批项目完成标识,生成行业代码、行业主管部门、许可审批事项、许可审批部门等经营项目认领数据,并将上述数据推送至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由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认领。

第八条商事登记机关、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查处职责范围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推送至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相关部门认领。

发现当事人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由首先发现的行政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推送至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网上电子函告并由相关部门及时认领。

第九条商事登记机关、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对各自最新的行政许可审批目录进行及时更新和维护。

第十条商事登记机关、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推送、认领的情况,将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监察范围。对于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及时认领、推送发布并公示信息的部门,电子监察系统将自动给予监察警告,超过1个工作日将予以黄牌警告,超过2个工作日将予以红牌警告。对每月累计出现3个红牌以上的责任单位,由市工商局专报市监察局,监察部门将发出效能告诫函,约谈该单位主要领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2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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