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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时间:2018-11-13   作者:珠海明日商务  【原创】   

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一、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同意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3、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外国(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国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4、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二、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地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同意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3、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1份);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ƒ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1份)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并提交标明具体位置的平面图(复印件1份)。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

    4、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三、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负责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同意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3、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及拟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四、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资金数额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同意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3、外国(地区)企业属于金融、保险类企业的须提交验资报告(原件1份)。

    4、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表格下载:

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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