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申请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原件1份),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复印件1份)。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3、人民法院的裁定或《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此项资料)
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原件1份);
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原件1份);
其他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情形的,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原件1份,应当与简易注销公告时上传的一致)。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6、公章缴销证明(原件)。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或注销证明(原件1份)。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8、《清算人成员备案通知书》(原件1份)。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9、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10、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此类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12、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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