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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时间:2018-11-13   作者:珠海明日商务  【原创】   

  申请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一、申请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3名称相关材料。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冠省名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原件1份)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原件1份)。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原件1份)。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原件1份)。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原件1份)。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关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原件1份)。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合伙协议修正案(原件1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二、申请合伙企业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合伙协议修正案(原件1份)。

4、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1份);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ƒ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1份)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并提交标明具体位置的平面图(复印件1份)。

住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三、申请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须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原件1份)。

    仅变更委派代表的,只须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原件1份)。

3、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合伙协议修正案(原件1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四、申请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姓名或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3、属于自然人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和新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属于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和准予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合伙协议修正案(原件1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五、申请合伙企业企业类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申请表》(原件1份)。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3、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如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还须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合伙协议修正案(原件1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六、申请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登记(入伙、退伙、增加或减少合伙人出资)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原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3、新合伙人入伙,提交入伙协议(原件1份)及新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是指:

(1)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其他组织提交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合伙人退伙的,提交退伙协议(原件1份)。

5、财产份额转让协议(适用于原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的情形,无需提交3、4项材料)(原件1份)。

6自然人合伙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合伙人资格而导致合伙人变更的,提交: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合法继承文件(人民法院的裁判书或者经公证的遗嘱等,原件1份)。

7、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变更后全体合伙人对其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原件1份)。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合伙协议修正案(原件1份)。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10、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1、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七、申请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及合伙人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3、合伙人属于自然人的,提交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变更姓名的还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

    合伙人属于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和准予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合伙协议修正案(原件1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八、申请合伙企业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3、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原件1份)。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合伙协议修正案(原件1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九、申请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评估方式或合伙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原件1份)(仅变更合伙期限的,无须提供此项)。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合伙协议修正案(原件1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6、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表格下载:

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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