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申请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注销决定书(原件1份),或者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复印件1份)。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3、人民法院的裁定或《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此项资料)
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原件1份);
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原件1份);
其他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情形的,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原件1份,应当与简易注销公告时上传的一致)。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
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合伙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不提交此项材料。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6、设有分支机构的,提交所有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此类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8、公章缴销证明(原件)。
9、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或注销证明(原件1份)。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10、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11、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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