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申请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分支机构“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原件1份)。
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派书(原件1份)及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如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6、经营场所地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1份);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1份)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并提交标明具体位置的平面图(复印件1份)。
经营场所地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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