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一、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名称相关材料。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冠省名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原件1份)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原件1份)。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原件1份)。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原件1份)。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原件1份)。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关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原件1份)。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4、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二、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1份);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1份)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并提交标明具体位置的平面图(复印件1份)。
住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4、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三、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原件1份)、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免职文件和任职文件应当符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及章程的规定,且任职文件应包含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及新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4、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四、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1)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原件1份);
(2)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原件1份);
(3)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其他主体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4、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五、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4、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表格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