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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区域限制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根据《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珠海市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实施方案》以及《关于香洲区新建或扩建VOCs排放项目审批若干问题的复函》(珠环函〔2013〕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实施美丽城区行动计划”以及“加快创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的要求,结合香洲区功能区规划和环境容量现状,严格环境准入,分区引导VOCs排放工业企业布局优化调整,全面规范VOCs排放工业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最大限度削减VOCs的排放,有效提升我区生态环境水平。

二、主要措施

(一)实行区域控制

根据《珠海市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实施方案》中关于“原则上各区中心区核心区域内不再新建或扩建VOCs排放量大或使用VOCs排放量大产品的企业”规定,将香洲区划分为VOCs排放严控区和限制区(见附件1)。

以梅华西路北接蓝盾路西交明珠路、经明珠路接至前山大桥为界的以东区域,为香洲区中心区的核心区域,属于我区VOCs排放的严控区域。自2013年4月1日起,不再批准新建、扩建VOCs排放和使用有VOCs排放产品的项目。

除严控区域外的其它辖区,属于我区VOCs排放的限制区域。新建VOCs排放企业一般应进入园区并符合园区相应规划要求;园区外新建或扩建VOCs生产型或使用型企业,必须符合我区行业技术要求。

(二)制定技术要求

在广东省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和控制规范出台前,根据省环保厅有关对VOCs工业源分类进行整治、控制的要求,从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治理措施等方面制定《香洲区部分行业严格控制VOCs排放技术要求》(见附件2),在环评审批、环保验收和监督监管中严格执行。   

(三)健全管理机制

1.严格准入制度。建立新建、扩建VOCs排放项目与技术工艺、排放方式、减排效果及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环评审批机制。参照各行业排放标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甲烷总烃排放限值等确定新建排放VOCs的生产型或使用型企业的排放限值,加强日常监督监测,实现限值达标排放。

2.实施总量控制制度。严格遵守《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中关于区域内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的要求,在严控区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力争VOCs总量只减不增;在限制区新建或扩建VOCs排放项目在上级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内进行审批。

3.推行现役企业动态管理制度。现役VOCs排放企业在不增加污染排放的前提下,允许异地搬迁、主体变更和技术改造。经监测VOCs排放未达标企业,禁止其原工艺、原设备在本区内搬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分步推进,建立监管台帐,强制采取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削减措施,严控工艺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的排放。

(二)加强监督,有效治理。加大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力度。核实企业的有机溶剂使用情况及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督促达不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必须安装治理设施,做到达标排放。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社会宣传等宣传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对限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项目进行宣传报道,取得企业的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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