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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进一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3-07-28   作者:珠海明日商务  【原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珠海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其在珠海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海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补贴性所得。

第四条 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受理、发放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三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

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个人所得根据税法规定无须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鼓励用人单位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记录登记纳税的,应先行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档案并档手续。

第六条 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市科技创新局负责境外高端人才认定和补贴受理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境外紧缺人才认定和补贴受理工作。市财政局统筹组织市科创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开展审核和补贴发放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的财政补贴由市、区按当年税收收入分成比例负担,各级财政应足额安排资金,列入当年预算。

 

第二章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

 

第八条 对在珠海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在珠海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纳税;

(三)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四)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符合珠海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要求的人才。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应符合《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境外高端人才目录》《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境外紧缺人才目录》(见附件)。

 

第三章 补贴受理审核发放程序

 

第十条 布指南。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创新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等部门编制申报指南并在以上部门官网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

第十一条 受理审核。境外高端人才的补贴申请由市科技创新局负责受理并初步审核,境外紧端人才的补贴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并初步审核。初审完毕后,市财政局统筹组织市科创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开展集中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补贴发放。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享受优惠政策补贴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名单分别发放补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违规、虚假申报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创新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享受优惠政策补贴人员相关情况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予配合并提供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创新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0纳税年度的补办申请及2021、2022年纳税年度的申请在2023年受理期间一并受理,相关事项按照本规定执行。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财20214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区域范围内人才申报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应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提出申请,并依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境外高端人才目录

2.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境外紧缺人才目录

 

 

 

 

 

 

 

 

 

 

 

 

 

 

 

 

 

 

附件1

 

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

政策境外高端人才目录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工程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的工作要求,结合珠海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落实“产业第一”发展理念,更好的引导鼓励我市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主体集聚更多境外高端人才到我市创新创业,特制定本目录。

一、本目录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基本条件

(一)境外高端人才身份条件。境外高端人才身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 (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境外高端人才工作条件。境外高端人才应当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含注册地在珠海的与我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重大研发机构)任职、受雇,或在珠海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且在用人单位累计工作天数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

(三)境外高端人才纳税条件。对在我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在我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在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我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境外高端人才其他条件。境外高端人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人才。

二、本目录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的用人单位条件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境外高端人才所任职、受雇的用人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用人单位属于我省、市培育发展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重点发展产业主体。

1.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集群、绿色石化产业集群、智能家电产业集群、汽车产业集群、先进材料产业集群、现代轻工纺织产业集群、软件与信息服务产业集群、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集群、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与食品产业集群。

2.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集群、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集群、智能机器人产业集群、区块链与量子信息产业集群、前沿新材料产业集群、新能源产业集群、激光与增材制造产业集群、数字创意产业集群、安全应急与环保产业集群、精密仪器设备产业集群。

3.我市重点发展产业主体: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产业、集成电路产业、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智能家电产业、装备制造产业、精细化工产业、海洋经济产业、航空航天产业

(二)用人单位属于我市科技创新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主体。

1.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4.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5.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

6.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研机构、创新平台。

7.高等院校。

8.三甲医

(三)其他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主体。

三、本目录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认定资格条件

符合前述要求的境外高端人才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入选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人才入选者的人才。

2.获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

3.获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高端人才。

4.获得高端人才确认函、外国人才签证的人才。

5.获得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6.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成长创新型(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科研机构和创新平台的副总经理以上高级技术管理人才、高级技术职务人才、市级以上科研技术团队核心成员。

7.高等院校、三甲医院的副总经理以上高级技术管理人才、高级技术职务人才、市级以上科研技术团队核心成员。

8.其他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主体创新创业的副总经理以上高级技术管理人才、高级技术职务人才、市级以上科研技术团队核心成员。

 

 

 

 

 

 

 

 

 

 

附件2

 

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

优惠政策境外紧缺人才目录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境外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的工作要求,落实“制造业当家”“产业第一”发展理念,更好地引导鼓励我市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主体集聚更多境外紧缺人才到我市创新创业,特制定本目录。

一、本目录所指的境外紧缺人才基本条件

(一)境外紧缺人才身份条件。境外紧缺人才身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 (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境外紧缺人才工作条件。境外紧缺人才应当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含注册地在珠海的与我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重大研发机构)任职、受雇,或在珠海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且纳税年度在用人单位累计工作天数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

(三)境外紧缺人才纳税条件。对在我市工作的境外紧缺人才,在我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在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我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境外紧缺人才其他条件。境外紧缺人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人才。

二、本目录所指的境外紧缺人才的用人单位条件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境外紧缺人才所任职、受雇的用人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用人单位属于我省、市培育发展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重点发展产业主体。

1.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集群、绿色石化产业集群、智能家电产业集群、汽车产业集群、先进材料产业集群、现代轻工纺织产业集群、软件与信息服务产业集群、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集群、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与食品产业集群。

2.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集群、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集群、智能机器人产业集群、区块链与量子信息产业集群、前沿新材料产业集群、新能源产业集群、激光与增材制造产业集群、数字创意产业集群、安全应急与环保产业集群、精密仪器设备产业集群。

3.我市重点发展产业主体: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产业、集成电路产业、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智能家电产业、装备制造产业、精细化工产业、海洋经济产业、航空航天产业。

(二)用人单位属于我市科技创新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主体。

1.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4.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5.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

6.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研机构、创新平台。

7.高等院校。

8.三甲医院

(三)其他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主体。

三、本目录所指的境外紧缺人才认定资格条件

符合前述要求的境外紧缺人才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珠海英才计划”四类人才条件的人才(珠海市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全日制博士、博士后、珠海工匠、珠海首席技师、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等);

(二)符合《2022-2025年珠海市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条件的技能人才;

(三)在用人单位紧缺岗位工作,且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管理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骨干或中层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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