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相关政策 >> 国家相关政策 >>央行、公安部联合打击对公账户买卖,全面排查银行账户涉嫌违法犯罪等行为!
详细内容

央行、公安部联合打击对公账户买卖,全面排查银行账户涉嫌违法犯罪等行为!

时间:2020-05-04   作者:珠海明日商务  【原创】   

2019年12月16日,人民银行与公安部联合发文,联手惩戒贩卖个人银行卡和企业对公账户行为,为有效遏制买卖银行卡、账户的行为,强化源头治理,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人民银行、公安部决定依法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

人民银行已将上述602名个人的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发布至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相关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惩戒开始日期、结束日期将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发布。惩戒期满后,对上述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

 

二、妥善处理异议

个人对银行和支付机构釆取的惩戒措施提出异议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如个人认为提供的信息有误,不认同公安机关对其认定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个人认定涉案事实的公安机关名称,个人可以向认定涉案事实的公安机关进行申诉。公安机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买卖账户相关信息上报和移送机制的通知》(银办发〔2017〕109号)对申诉进行处理。

 

三、开展广泛宣传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公安机关组织辖区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针对买卖银行卡、账户危害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微视频等各种宣传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账户的危害性及惩戒措施,提高社会公众依法开立和使用银行卡、账户的法律意识。要加强对在校学生、企业财务人员、老年人、农村居民等群体的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等现场宣传教育。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于公安机关认定的买卖银行卡、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人民银行将及时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将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发布至银行和支付机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本通知要求,及时对买卖银行卡、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公安机关。

 

温馨提醒:买卖银行账户涉嫌违法犯罪

随意买卖银行卡、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为各种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了便利,已经成为助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黑灰产业”,广大市民群众千万别贪图小利,以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一是加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对公账户等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和对公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

二是切莫以身试法。买卖银行卡和对公账户涉嫌违法犯罪,切莫贪图小利,走上倒买倒卖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的违法犯罪道路。外出打工人员要问清工作内容,不要参与买卖银行卡和对公账户,成为罪犯“帮凶”。

三是主动举报犯罪。相关部门、银行要加强监管,个人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买卖、滥开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自觉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参考资料:全国多地将开展打击整治涉诈银行对公账号专项工作

电话直呼
在线客服
在线留言
发送邮件
企业位置
联系我们:
13727049222
0756-2282862
注册顾问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商标顾问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财务顾问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本站已支持IPv6 技术支持: 明日科技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