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科技创新公共平台扶持暂行办法
横琴新区科技创新公共平台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鼓励建设科技创新公共平台,提高区内科技服务水平,支持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公共平台是指在我区完成商事登记并在区内运营,经区管委会认定,向企业提供开放性技术研发、产业技术支撑、法定资质检测、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等服务的创新载体,包括科技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产品检测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
第三条 申请横琴新区科技创新公共平台扶持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具有较强研发实力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龙头科技型企业等市场化主体设立;
(二)拥有丰富行业资源、专业技术及行业经验,能有效集聚各类创新要素,具有显著的社会公信力、产业带动力;
(三)能提供公共平台组建和运行的必要条件保障,有较强的技术支撑能力和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四)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对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有促进和支撑作用;
(五)拥有一定面积的场地以及科研、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并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六)拥有对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
(七)执行政府相关规划,接受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达到相关管理要求。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区商务局初审后,提交区管委会审定。对成功通过认定的,授予“横琴新区科技创新公共平台”称号,并与区管委会签订共建协议,约定相应的事前或事后扶持措施。
第五条 对经认定的科技创新公共平台可给予以下扶持:
(一)按经核定的仪器设备(或软件)购置金额给予不超过5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平台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二)年度为区内3家以上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检验检测、培训指导等服务的公共平台,按其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业务经核定的实际获得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使用公共平台的区内企业,按经核定使用平台的实际发生费用,可给予最高5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经认定的科技创新公共平台每年应向区商务局报送上年度运营情况,区商务局按照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不合格的,报区管委会同意后,取消“横琴新区科技创新公共平台”资格,区商务局有权对已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缴。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