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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促进知识产权工作暂行办法

时间:2020-03-11   作者:珠海明日商务  【原创】   

横琴新区促进知识产权工作暂行办法

 

为切实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能力,扩大知识产权总量,优化知识产权结构,培育企业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横琴新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

二、对知识产权资助标准如下:

(一)对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每件扶持0.3万元;对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证书,每件再扶持1万元;

(二)对企业申请PCT国际专利的每件扶持1万元;

(三)对企业获得美国、日本、欧盟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扶持5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扶持3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在2个以上国家授予发明专利的,仅资助2个国家的专利申请费用;

(四)对企业年度内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1件,给予扶持5千元;2件(含)以上,给予扶持1万元;

(五)对企业年度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6件(含)以上,给予扶持1万元;

(六)单个企业每年度获得的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认证的企业,且获得认证后6个月内发明专利申请达3件及以上的,给予扶持10万元。

四、对有资质的知识产权贯标服务机构,辅导区内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每1家企业通过认证(通过认证后6个月内发明专利申请达3件及以上)给予贯标服务机构5万元扶持。

五、加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对经市知识产权部门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

六、对区内企业作为第一完成者获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扶持60万元;对区内企业作为第一完成者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扶持30万元。

七、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每件给予1千元扶持。单个企业每年度获得的扶持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对知识产权被侵权的企业,依企业申请,对其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等分别给予50%的资金扶持;对国内维权扶持不超过30万元,对涉外维权扶持不超过50万元。

九、对新授权的商标资助如下:

(一)对企业在国内注册商标的,经认定后,每个商标注册号给予800元扶持,一个申请人拥有多个商标注册号的,可按件分别扶持,单个企业可获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企业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分别对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扶持;

(三)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商标的,每个商标号给予3000元扶持,不得重复申请;

(四)企业商标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领扶持资金,扶持金额为每件商标注册官费的60%,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在欧盟或拉美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给予1万元扶持;在其他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给予3000元扶持。

(六)对获得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开展制定商标战略规划、商标预警和商标运营等工作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扶持,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开展上述工作实际发生费用的50%

(七)同一商标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十、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扶持资金,其行为列入横琴新区失信企业名单,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惩戒。

十一、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横琴新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暂行)》第七章涉知识产权部分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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