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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03-11   作者:珠海明日商务  【原创】   

横琴新区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积极性,引导企业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力度,不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根据《珠海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珠府〔201561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企业研究开发费是指符合《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范围,并经税务部门同意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中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资金(下称补助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四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补助资金:

(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横琴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规划;

(三)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四)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超过10万元;

(五)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发生在横琴和与横琴统筹发展的一体化区域。

第五条  企业获得的资金补贴额度按税务部门通过税前加计扣除核定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15%计算,原则上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研发费补助无须企业申报。税务部门提供已核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清单。区商务局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清单,发企业核对确认后,按照补贴计算公式,拟定当年补助资金计划。

第七条  补助资金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商务局按相关程序报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八条  补助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规定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第九条  补助资金接受区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申请单位,一经发现,区商务局有权追缴已拨付全部补助资金,将失信商事主体列入横琴新区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清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0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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