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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科技型企业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暂行办法

时间:2020-03-11   作者:珠海明日商务  【原创】   

横琴新区科技型企业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快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降低科技型企业的运营成本,结合我区科技项目引进、孵化和培育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贴对象】 在横琴新区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园区范围】 横琴创意谷、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中拉经贸合作园(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区属国企承租的配套厂房,以及经横琴新区管委会认定,在横琴、保税区、洪湾片区一体化改革发展区域内新建或转型改造,集中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载体和服务的专业园区,经管委会同意,纳入补贴范围。

第四条【补贴方式】 租金补贴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

第五条【拨付时间】 租金补贴于每季度集中拨付一次。

第六条【补贴标准】 租金补贴实行统一标准,补贴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实缴租金低于租金补贴标准的,按实缴租金给予补贴。属于本办法补贴对象的科技型企业,在横琴新区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并与区管委会或区职能部门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承诺创新驱动发展等相关指标)进驻保税区、洪湾片区的专业园区或配套厂房的,可享受20/平方米/月租金补贴;进驻横琴创意谷、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中拉经贸合作园(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的,可享受50/平方米/月租金补贴。企业达到以下条件的,补贴标准可提高至100/平方米/月:

(一)由“两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千人计划专家、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引进领军人才、获省财政资金扶持的创新创业团队或经认定的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牵头的项目;

(二)经区管委会批准引进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或科技创新公共平台;

(三)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四)经区商务局批准引进,具有示范性、引领性的高端人才项目、港澳台企业或科技型机构。

对于世界500强企业、行业领军级企业、智库型机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等符合横琴发展的优质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横琴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具体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方案。

第七条【补贴面积】 办公场地的分配坚持集约、高效的原则。进驻专业园区的企业,每家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0平方米;进驻配套厂房的企业,每家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0平方米。超过补贴面积部分的租金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八条【申请流程】 租金补贴申请流程如下:

(一)申请和审核:企业于每季度末向所在办公场地运营单位提交申请书,各园区运营单位对企业申请资料予以受理并进行初审,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本园区的拟扶持企业名单报区商务局审核。如有需要,区商务局可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二)公示:区商务局将通过审核的拟扶持企业名单在横琴新区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三)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由区商务局向其下达租金补贴通知并拨付资金。

第九条  入驻企业应遵守租赁协议,爱护公物,并按时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水电气冷等服务费用。对承租的办公场地应进行合理安排和使用,不得闲置,未经协议约定不得对承租的办公场地进行转租或分租,不得改变场地用途。

第十条  各园区运营单位要抓好区办公场地的统筹管理,完善相关物业管理规章,督促物业管理单位抓好物业管理和公共环境维护,落实区管委会的相关工作部署,并于每季度末向区商务局汇报园区办公场地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在租赁期间内出现如下情况的,由各园区运营单位向区商务局报告建议取消租金补贴资格

(一)严重违法,被执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不足额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气冷等费用累计超过3个月以上的;

(三)严重违反物业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未经协议约定,擅自将申请的办公场所进行转租、分租或改变用途的;

(五)办公场地长期空置的;

(六)被列入横琴新区失信商事主体名单的;

(七)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

第十二条  各园区运营单位每年对企业进行资格复审,并报区商务局备案,对复审合格的企业继续根据协议享受租金补贴。对于由区属国企运营的园区,区商务局每年就企业服务、园区管理、项目跟进等方面对园区运营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区国资委对该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16年公布的《横琴新区创新型企业(机构)办公场地优惠暂行办法》同时废止。201811日起,已进驻各园区并享受办公场地免租优惠的企业,需按照本办法与园区运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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