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进入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的后果你知道吗!?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严重失信违法企业名单”!而针对企业的一系列不规范运营行为,国家也建立了企业失信黑名单制度。如果公司被列入了失信黑名单,会产生怎样的后果?老板会计们,你们必须了解!
一 、“黑名单”是什么?不就是“经营异常名录”吗?
准确的说,被列入“黑名单”情况可比“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多了!进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则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这才是真正的“黑名单”。并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由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有什么后果呢?
这种情况下,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而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将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
二、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还有得救吗?
如果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工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工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也会书面给出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一般来说有4种方法:
1、由于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可在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需要首先更正企业公示的信息后,才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4、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可以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进而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3、如何申请移出“黑名单”?
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
由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
② 身份证明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 已履行相关义务的证明材料:
企业签署的已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已更正并公示未公示相关信息的承诺书;已办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能够重新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具备正常生产经营条件的证明材料;省局授权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核查的,还应提交负责核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加盖公章的证明;
④ 财务年度审计报告书:
因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届满3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无需提供此材料;
⑤ 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
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