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 合伙企业常见问题>> 问题详情

合伙企业名称中是否应当标明合伙企业的所属分类?

2013-04-25
提问者: 管理员 | 普通会员
答:应当标明。《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台伙”字样。
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我来帮他回答
电话直呼
在线客服
在线留言
发送邮件
企业位置
联系我们:
13727049222
0756-2282862
注册顾问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商标顾问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财务顾问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本站已支持IPv6 技术支持: 明日科技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