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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须提交哪些材料?

2013-04-13
提问者: 管理员 | 普通会员
答:须提交以下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计生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 ;
5、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6、出资权属证明;(指合伙人用于出资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属于合伙人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交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
7、企业住所证明:
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
住所为投资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
8、《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申请登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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