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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须提交什么材料?

2013-04-13
提问者: 管理员 | 普通会员
答:须提交以下材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明;
5、合伙企业加盖公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核原件);
6、住所证明:
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
住所为投资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经营场所涉及环保、消防等部门行政审批的,须提交有关批准
7、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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