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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

2013-04-08
提问者: 管理员 | 普通会员
答: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企业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合伙事务执行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国家(地区)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包括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和住所,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备案事项还包括:分支机构情况、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工商登记联络员、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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