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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公司及港、澳、台投资者设立公司与内资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有什么不同?

2013-04-08
提问者: 管理员 | 普通会员
答: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外商投资的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时与内资公司(境内投资者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不同之处主要是:

(1)设立登记前,必须经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除金融、保险等特殊行业由银监、保监等主管部门审批之外,一般是由商务主管部门(外经贸部门)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时还需要提交《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也就是由公司的境外发起人、股东事先授权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代为签收法律文件,并将该被授权人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登记机关向该被授权人送达即视为向公司的境外发起人、股东送达。

(2)变更登记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备案事项和部分变更事项在工商部门办理备案或变更登记后向审批机关备案。

(3)不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注销登记也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参照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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