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公司企业工商年度报告有关要求
- 服务类别:其他文书参考
- 服务城市: 珠海珠海市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中明确要求,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履行报告义务,按期如实披露年度报告内容,在每年的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通过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商事登记业务平台提交上一自然年度的年度报告。
成立周年之日以商事主体营业执照记载的成立日期进行计算。上一自然年度指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设立登记的商事主体自下一年起提交年度报告。商事主体应当对其提交年度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商事主体通过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商事登记业务平台提交年度报告后,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时,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应当填写周年申报表,并附资产负债表;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只需填写周年申报表。
周年申报表的内容包括:
(一)商事登记事项、备案事项;
(二)注册资本缴付情况;
(三)许可审批事项;
(四)主要从事的经营项目;
(五)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等。
备注: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五项规定的信息以及资产负债表由商事主体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商事主体在每年提交年度报告的期限内,可通过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商事登记业务平台对本年应当提交且已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和理由在年度报告中列明并公示。超过期限的,商事主体不得再对其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