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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范文)

服务类别:食品经营许可
服务城市: 珠海
服务说明

第一条
为完善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逐步建立食品生产环节产品的可追溯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是指以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出厂检验、销售台帐等为关键环节,在上述关键环节设立若干个质量安全监控点,以监控点文件记录为主线,可利用信息化技术,结合条码、二维码和电子标签( RFID)等新手段,以食品标签标识为可追溯单元载体,以产品批号为切入点,实现对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的可监控、可查询和可追溯。

第四条
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修)订并组织实施;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及各项配套管理制度。

第五条 所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都应当实施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保证生产的食品可监控、可查询和可追溯。
第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质量安全受权人为直接责任人,企业内应明确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追溯的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不定期以“倒查”的方式检验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环节。
食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应根据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迅速查找和确定问题发生的环节,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设主要包括: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采购进货查验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管理、出厂检验管理、包装标识管理、产品流向管理以及不合格食品召回等制度,应明确各关键环节的文件记录内容。

第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相关信息,记录可以采取纸质记录或电子信息记录等方式。

第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记录档案,将各环节的质量安全记录统一归档管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产品有效期长于两年的,应保存至有效期满一年以上。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企业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电子追溯系统,以条码、二维码和电子标签( RFID)等先进技术为手段,实现食品生产电子化追溯。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如实将企业法人代表、质量安全受权人、生产许可证号、企业地址、联系方式、主要产品以及各关键环节的记录信息录入电子追溯系统。电子追溯系统应逐步满足产品信息统计分拆、消费者查询投诉和政府监管部门监管等要求。

第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追溯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原则上每半年检查一次。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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