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依据
- 服务类别:代理记帐报税
- 服务城市: 全国
基于代理记账业务业务的积极意义,为了充分肯定商务服务中的代理记账业务业簧,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商务服务中的代理记账业务”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商务服务中的代理记账业务,从而首次确立了我国商务服务中的代理记账业务业务的法律地位。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从而为商务服务中的代理记账业务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
与此同时,为了具体规范商务服务中的代理记账业务业务,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商务服务中的代理记账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商务服务中的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商务服务中的代理记账业务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商务服务中的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商务服务中的代理记账业务业务的中介机构商务服务中的代理记账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