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个人独资企业注销
- 服务类别:合伙企业注册
- 服务城市: 全国
服务说明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提交的材料: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服务流程
填写委托书 → 签署协议 → 交付款项 → 签署文件 → 递交政府办理 → 完成并交接。
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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