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注册个体工商户条件及依据
- 服务类别:合伙企业注册
- 服务城市: 全国
登记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补充协议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补充协议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登记条件:
1、(二)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
2、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
3、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4、营业范围为:零售业,餐饮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业,与道路运输有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笔译和口译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广告制作,贸易经纪与代理业(不含拍卖),租赁服务业(不含房屋租赁服务),不包括特许经营。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诊所等行业的通知》(工商个字[2009]122号)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允许经营项目增加三项,分别为:(1)个体诊所;(2)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3)批发业:仅限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和其他文化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