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相关政策 >> 工商登记政策 >> 珠海商事登记 >>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指南
详细内容

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指南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自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横琴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经企业申请,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项优惠实行备案管理。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企业在横琴新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横琴新区内的机构的所得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在确定设在横琴新区的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只根据其本身的有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加以确定,不考虑设在横琴新区以外机构的因素。

第三条  企业既符合《通知》规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其中符合其他税率优惠条件的,可以选择最优惠的税率执行;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优惠的,应按照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对符合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企业,需要享受减按15%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于当次申报期(月、季)开始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备案登记后,当次及当年度以后申报期可暂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享受优惠税率需每年办理一次备案手续。除第一年申请外,第二年以及以后年度均在汇算清缴期间办理优惠申请。

第五条企业申请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登记表;

(三)企业享受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收入情况报告表;

(四)对应目录条款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遵循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办理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企业在季度(或月份)预缴时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企业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登记完成,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回执交付企业。

第八条  企业在预缴期经备案登记暂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在汇算清缴期间发现当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及时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补足税款。同时在下一年度按月(季)预缴时按法定税率申报预缴。

第九条  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登记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在其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且不再符合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应当自条件变化之日起恢复按法定税率依法履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组织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的评估或检查,加强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税收风险管理和预警分析,对企业采取申报虚假资料等手段获取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除应追缴税款外,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电话直呼
在线客服
在线留言
发送邮件
企业位置
联系我们:
13727049222
0756-2282862
注册顾问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商标顾问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财务顾问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本站已支持IPv6 技术支持: 明日科技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