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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优化准营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05-06   作者:珠海明日商务  【原创】   

一、实施范围

适用于在珠海市横琴新区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采用优化准营管理方式实施的行政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6.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7.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优化办理流程

    采取线上线下同步可选、缩短办事时限、条件符合立即受理等方式相结合,优化简化办理流程。具体如下:

(一)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市横琴分厅提出申请,根据要求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表及填定说明在网上办事大厅下载。

2、初审查验申请材料,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但材料不全或不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法定办结时限:初次申领,20个工作日。在法定时限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办结时限,调整为:初次申请,15个工作日。(申请单位补正材料及整改时间不计入本规定的期限内。)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珠海市横琴新区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公开审批结果。

 

(二)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表及填写说明在网上办事大厅下载或现场领取。

2、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法定办结时限:初次申领,20个工作日。在法定时限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办结时限,调整为:初次申请,15个工作日。(申请单位补正材料及整改时间不计入本规定的期限内。)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珠海市横琴新区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公开审批结果。

 

四、监督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出现以下违法情形的,依法进行处理:

(一)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二)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三)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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