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宗旨]为了科学谋划、积极推进珠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助推我市经济参与全球中高端竞争,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法治环境,根据《珠海市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守信和失信行为适用本办法。
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应当有助于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减少社会成本损耗,促进竞争、创新与合作。
第三条 [执行主体]本办法由市政府信用工作机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各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政服务机构为本办法的执行主体。
第四条 [奖惩信用信息依据]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信用信息,是指依据《珠海市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所调整和规范的信用信息。
第二章 守信激励措施
第五条 [红名单制度]建立企业和社会组织、个人守信红名单制度。企业和社会组织、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入守信红名单:
(一)企业有《珠海市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具有良好信用信息之一并无提示、警示信用信息记录;
(二)社会组织有《珠海市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具有良好信用信息之一并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
(三)个人有《珠海市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良好信用信息之一并无不良信用信息的记录的。
具体名单由市政府信用工作机构提出,经各相关行政机关审核,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批准后公布。
第六条 [实施红名单激励]对守信红名单所列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二)有关主管部门可适当提高其信用等级;
(三)在评优评先、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等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
(四)在服务上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五)在授信及信贷审批等方面给予差异化考虑;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市级及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七条 [个人守信激励措施]对列入守信红名单的个人,应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干部提拔时优先考虑;
(二)对评优评先、优惠政策照顾方面优先;
(三)同等条件下,贷款等方面优先考虑;
(四)如属于非本市户籍人口,迁入珠海实行入户加分制,具体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加分办法。
第八条 [红名单解除]企业一旦发现存在提示、警示信用信息记录且查证属实的,社会组织、个人一旦发现存在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且查证属实的,从守信红名单中除名。
第九条 [红名单公示]拟列入红名单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须在列入之前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后,列入红名单;如有异议,原信息提供方和市政府信用工作机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实有误的,取消列入红名单;确实无误的,即可列入红名单。
第三章 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条 [建立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企业在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查询有1条以上警示信用信息的;
(二)企业在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查询有3条以上提示信用信息的;
(三)社会组织在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查询有3条以上不良信用信息的;
(四)企业和社会组织被列入市典型失信案件名单并被公开予以曝光的;
(五)有关部门认定并以失信黑名单企业报送的,经市社会信用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审核通过,应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六)经市失信投诉举报平台受理后,市社会信用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审核后认定为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七)个人有《珠海市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3条以上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
(八)其他应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情形。
具体名单由市政府信用工作机构提出并经各相关行政机关审核,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须在列入之前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后,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黑名单范围]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和社会组织须是未注销、未破产的存续企业或未注销的社会组织。
第十二条 [黑名单存续期]失信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黑名单有效期与失信记录存续期一致,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审查,直至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事由消失。
第十三条 [异议的处理]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对失信不良行为认定或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政府信用工作机构提交异议申请,市政府信用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异议信息的报送单位进行核实,原信息提供方自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实有误的,应当立即予以撤销或纠正;准确无误的,原信息提供方应向市政府信用工作机构提交书面处理意见。原信息提供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的,原信息无效,由市政府信用工作机构予以删除,并根据删除后企业失信情形决定是否继续列入失信黑名单。申诉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第十四条 [解除情形]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报请市政府信用工作机构审核并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批准,可从黑名单上解除。
(一)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已履行义务,修复不良信用记录,并经原信息报送单位同意的;
(二)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对失信行为做出实质性改正,信用意识明显增强,失信风险显著降低且列入黑名单期间未发生《珠海市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失信内容,并经原信息报送单位同意的;
(三)出现其他可从黑名单上解除的因素。
第十五条 [解除的程序]失信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黑名单上解除的相关程序。
(一)失信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信用信息提供方审核,由市政府信用工作机构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批准后予以解除;
(二)原信息提供方提出书面申请,市政府信用工作机构审核并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批准后予以解除;
(三)出现其他可从黑名单上解除的因素,市政府信用工作机构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并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批准予以解除。
第十六条 [惩戒措施]政府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使用公共财政的组织,必须依法查询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中失信企业黑名单数据库,并针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采取以下失信惩戒联动措施:
(一)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并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二)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三)有关主管部门可降低其信用等级;
(四)证券经营及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对列入黑名单企业要限制其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
(五)金融机构可以按照贷款风险差异进行差别定价;
(六)招投标时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明确的限制性条款,依法禁止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
(七)在申请列入政府信用担保管理体系时,不予批准;已列入政府信用担保管理体系的,给予黄牌警告或取消资格;
(八)取消其财政补贴资格,不予以考虑享受政府补贴扶持等优惠政策;
(九)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中,依据法律、法规对其做出相关限制,或者依法取消有关申请资格;
(十)政府采购管理中,从列入黑名单起3年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一)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情节严重者,依照税法等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
(十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情节严重者,依照税法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优惠;
(十三)严格限制其新增项目审批和核准、用地审批等;
(十四)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入户、出国出境。
第十七条 [个人失信惩戒措施]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聘用方面着重审核,不得提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不得聘为政府顾问、监督员及其他公共职务;
(二)在提拔使用、评优评先方面不予考虑;
(三)贷款等从严限制;
(四)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限制出国出境,外来人口限制其入户;
(六)不再享受有关人才激励等优惠政策。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制度保障
第十八条 [组织保障]市政府信用工作机构(市社会信用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督查、考评各相关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推进各级各部门好的做法和经验。
第十九条 [建设电子平台]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快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构建全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各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快自身系统网络电子化建设,加强信用平台建设和人员培训。
第二十条 [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各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社会组织加快建立完善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制度,珍惜信用记录,积累信用财富。
第二十一条 [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及时通报或披露本系统采集的重大信用信息,研究制定严重失信典型案件及重要信息新闻发布制度,宣传诚实守信先进典型,披露严重失信行为,强化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热点、重点问题的信用监管。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各部门要强化守信红名单、失信黑名单的使用。对因不查询、不使用相关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监察等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通过“珠海信用网”等方式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解释主体]本办法由市政府信用工作机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12年12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