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区部分行业严格控制VOCs排放技术要求
根据省环保厅《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18号)和市环保局《珠海市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技术要求。
一、印刷
工艺和原料:推广柔印和数字印刷,采用其他印刷工艺的企业必须使用水性油墨、UV油墨等环保型油墨。丝印须采用UV油墨、凹印须采用水性油墨。油墨、黏合剂和润版液等含有机溶剂的原料要密闭储存,废弃的容器也要密闭储存。
净化治理:采用凹印、丝印的印刷车间及印制铁罐的车间应具有有机气体收集装置,车间挥发的有机废气需经抽风系统集中抽排。采用吸附法处理的要定期更换活性炭等吸附剂,并有详细的更换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三年以上),鼓励采用其他更加先进的废气处理措施。洗版废液须交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二、喷漆喷涂
工艺和原料:新建汽车制造维修及其他工业涂装项目水性或低排放VOCs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不得低于50%。新建机动车制造维修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排放VOCs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得低于80%。
净化治理:(1)汽车维修喷涂:喷漆烤漆作业的环境必须密闭,禁止在露天或者不具备密闭排气系统的车间进行作业;喷漆烤漆车间密闭排出的漆雾要去除,有机废气要经过活性炭或者水帘洗浴,高空排放,收集率应大于90%,活性炭要定期进行更换,并具备完善的更换记录;涂料、有机溶剂要密闭存放,防止挥发。(2)其他喷涂项目:喷漆室必须进行强制通风,排出的漆雾一般采用水雾去除,有机废气一般应安装净化装置,高空排放;烘干室要密闭通风,排出的气体经过催化燃烧或者蓄热燃烧后排放;有机溶剂、涂料等可能挥发有机物的物料要密闭储存。
三、皮革制造
工艺和原料:推荐使用水性聚氨酯胶。
净化治理:国家强制性标准《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2003)对苯等挥发性有机物提出了限量要求,企业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鞋和箱包胶粘剂》标准要求;各生产工序车间应具有有机气体收集、净化装置且密闭效果良好;采用吸附法的要定期更换活性炭等吸附剂,并有详细更换记录。采用燃烧法的,设施要正常运行;成品制成后要及时包装入库,严禁露天堆放;含有机溶剂的原料要密闭储存。
四、家具制造
工艺和原料:涂料质量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1)的相关要求。水性或低排放VOCs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不得低于50%。
净化治理:家具的上漆、干燥和黏合工序要在车间内进行,严禁在露天使用涂料、干燥家具、黏合操作,严禁在露天堆放涂料和空的涂料桶;车间应具有有机气体收集、净化装置且密闭效果好;车间挥发的有机废气需经抽风系统集中抽排。车间应配备良好的通风设备;涂料使用后及时封闭容器口(包括空的容器),防止溢散;上过漆的家具不能在露天存放,要及时入库。
五、干洗
工艺和原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干洗溶剂。
净化治理:必须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 禁止使用开启式干洗机;干洗中产生废弃物残渣、废溶剂残渣,必须密封存放,并由有资质的废溶剂处理商统一回收处理。
六、橡胶制品
工艺和原料:因其产生VOCs的工序比较多,且工艺相对比较复杂,要求使用环保型原辅材料。
净化治理: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采用吸附法的要定期更换活性炭等吸附剂,并有详细的更换记录;采用水喷淋法的必须有运行记录;采用燃烧法的,设施要正常运行;有机溶剂等可能挥发有机物的物料要密闭贮存。
七、塑料制品
工艺和原料:原料应使用PP(聚丙烯)、PE(聚乙烯)、ABS塑料等原料。其他辅助材料须使用环保型材料。
净化治理: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车间还须加强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