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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时间:2023-05-23   作者:珠海明日商务  【原创】   

为保障《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确实施,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改革,构建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条例》,我局起草了《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2022年10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条例》,《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条例》在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减少登记申报材料、深化住所登记改革、完善退出制度、创新监管服务方式、明确监管职责、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依照《条例》上述方面的规定,我市登记注册与其他地区相比,因改革措施更加深化,登记监管措施略有差异。此外,2013年原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的批复》仍是现行有效的政策依据,根据该批复,我市和深圳市签发的营业执照记载事项与其他地区也有所不同。为正确贯彻落实《条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条例》第四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具体实施办法”的明确要求。

二、制定《实施办法》的相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四)《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的批复>的通知》

三、制定《实施办法》的过程

我局成立了《实施办法》起草小组,组织市、区登记机关业务骨干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严谨论证,起草了《实施办法》初稿。就《实施办法》(初稿)内容,我局已征求珠海市商事登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我局机关业务科室、市场监管各基层单位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本《实施办法》。   

    四、《实施办法》主要内容说明

(一)明确市区登记机关的职责。(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市场主体登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本条明确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其中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改革政策措施制定及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各行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各行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二)明确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类型、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等问题。(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1.业务类型。《实施办法》规范的不仅仅是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业务,还包括:备案,换发、补发、增发、减发营业执照等其他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的业务。

2.登记、备案事项。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在《条例》中已做了相应规定,《实施办法》在通盘考虑各种市场主体类型特征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我市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精神,分别规定了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内容。

(三)登记确认制和登记承诺制。(第八条、第九条)

通过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和承诺制,明确登记机关与申请人的责任区分,实现申请人责任的归位。一是重构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材料体系,减少市场主体登记提交申请材料,规定申请人无需提交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决议决定、股权转让协议、清算报告等文书。二是申请人书面承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公示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列举了不适用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和承诺制的情形。

(四)标准地址登记。(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以公安机关标准地址库为基础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以公安机关设置的标准地址进行申请。

(五)“一址多照”改革措施。(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七条)

一是规定了“一址多照”的四种情形:包括区人民政府或者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设置的集中办公区;企业使用企业集团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等市场主体的住所作为住所;无需固定住所的市场主体委托具备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进行住所托管;委托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孵化载体建设运营企业进行住所托管等。

二是对可使用商务秘书企业进行住所托管的行业和商务秘书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其中对可使用商务秘书企业进行住所托管的行业,根据群众意见,将“咨询、策划”类范围不再局限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2017)》中L72的范畴。

三是规定了托管机构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等。

(六)明确禁设区域目录的制定和调整程序。(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由各职能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并进行动态调整。禁设区域目录未穷尽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七)执照相关问题。(第三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2013年《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的批复》、2022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营业执照照面事项的通知》及《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补充调整营业执照照面事项的函》明晰我市各类市场主体营业执照记载事项。

(八)涉企审批服务改革。(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近年来,我市不断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化,推进开办企业“一窗通办”“一网通办”“一窗通取”改革,试点开办企业与多个涉企经营审批服务事项“一次办理”的“一照通行”改革,不断深化涉企经营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设置“审批服务”的章节,将上述改革措施以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化,将推动改革措施进一步落实。

(九)市场主体除名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六条)

《条例》设置了除名制度,《实施办法》从除名条件、除名程序、不予除名的情形对被除名主体的标记及公示被除名市场主体法律救济途径被除名市场主体的义务被除名市场主体注销程序等方面对除名制度进行了丰富和完善。

(十)明确违反禁设区域目录的处理程序。(第四十七条)

一是明确了禁设区域目录所列事项主管部门与登记机关之间对违反禁设区域目录的处理程序。二是明确了市场主体违反禁设区域目录的,不仅要承担禁设区域目录所列事项的法律责任,还要承担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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