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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商事登记之公司的办公场地有什么要求?

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要求,公司住所和经营场所:

1、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

住所是商事主体的法定地址,是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

经营场所是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

2、商事主体可以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但属于同一商事登记机关辖区的,商事主体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商事登记机关辖区的,商事主体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商事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3、商事主体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出具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已经备案的经营场所,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公示。

4、在珠海经济特区的办公区域内,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

前款所指办公区域应当是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的集中办公区域。

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制定集中办公区域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明确集中办公的商事主体范围及集中办公的区域。

在同一地址上申请多家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对该住所拥有使用权。

5、商事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二)属于租(借)用房产的,提交租(借)用协议及房屋产权证明。

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供由辖区居(村)委会、社区工作站、市场开办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说明该房产的权属情况,并注明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原因;其他商事主体应当提交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文件,说明该房产的权属情况及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原因。

6、申请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商事主体住所登记时,需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由市投资促进部门或住所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该住所属于办公区域并同意作为申请人住所使用的证明;

(二)申请人住所在该地址上的具体编号及该地址上现有住所平面分布图。

7、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备案的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具体到门牌、楼牌、单元牌及户牌。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登记时,应当具体到户牌内该商事主体的具体编号,并载明“集中办公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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