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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管理规定

时间:2021-02-17   作者:珠海明日商务  【原创】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和《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大对横琴新区开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相关机构所用人才的激励力度,充分发挥特殊人才奖励办法对产业发展和人才集聚的带动作用,有效激发人才干事创业活力,结合我区新的发展形势,现对《珠海经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珠横新办〔2016〕27号,下称《奖励办法》)做出修订补充管理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提高奖励标准的核算比例。对于财产转让所得中股权转让所得的核算比例不再按照25%进行折算,参照《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前七项税种核算方式执行。

第二条  鼓励单位与个人直接经济贡献挂钩。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按照《补充规定》第四条奖励标准比例的100%发放人才奖励:

(一)单位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占上一年度纳税总额比例超过(含)20%的;

(二)人力资源服务类企业;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类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除以上规定外的其他单位按照奖励标准比例的50%发放人才奖励。

第三条  鼓励单位诚信经营。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不予发放人才奖励:

(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D级纳税人且被处以三次及以上税务行政处罚的;

(三)存在非法集资风险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且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  完善人才奖励标准。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上一年度直接经济贡献超过1万元(含)人民币的,按20%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2万元(含)人民币的,按32%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10万元(含)人民币的,按4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五条  完善灵活发放机制。对于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经济拉动性强、特别有利于横琴发展并与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的单位,由单位提交专项申请、单位承诺函和员工知情承诺书,经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和区管委会批准后,可将所在单位获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统一发至单位账户,由单位按照规定和单位承诺发至奖励对象本人。

第六条  简化申报程序。取消奖励对象在横琴就业期间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证明以及上年度个人完税证明、纳税清单要求,探索免公告、免申报奖励发放模式,具体是:

(一)横琴国税局和地税局向区党群工作部和区社会事务局推送上年度的单位直接经济贡献、个人直接经济贡献数据和单位联系人员等信息。

(二)区党群工作部会同区社会事务局负责核算,并与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局、区金融服务局、横琴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沟通,最终确定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三)区社会事务局将核实结果主动推送至奖励对象所在单位,经奖励对象本人签字和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后,将确认结果,单位和个人承诺书、基本信息等材料提交至区社会事务局人才奖励服务窗口。

(四)区党群工作部会同区社会事务局按照确认结果编制特殊人才奖励的年度发放方案,并提交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区管委会审批。区管委会批准后,根据年度奖励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组织将奖励资金拨付至获奖人账户。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由区管委会授权区人才管理部门、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解释。

第八条  本《补充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与《奖励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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