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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修订)

时间:2016-04-13   作者:珠海明日商务  【原创】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市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加强和规范市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以下简称“信保资助资金”)管理,根据市外贸扶持政策和省有关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通知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的对象是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备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资格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已缴纳保费并实施出口的珠海企业。

第三条  信保资助资金来源: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我市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资助资金,每年资助资金总额为1200万元。

第四条  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是信保资助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信保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市科工贸信局负责资助资金的业务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助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

第五条  信保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支持标准

第六条  申请信保资助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备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资格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取得保费正式发票并实施出口。企业年度出口额以海关提供且纳入我市外贸统计的数据为准。

(三)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财税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方面无重大违规行为。

第七条  支持标准

(一)对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不含300万美元)的投保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不超过20%的资助。具体支持标准视企业申报情况而定。

(二)对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小微企业,按年度实际需缴纳保费给予20%的资助。具体为:

1、购买小微企业信保易产品的,需缴纳保费的20%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待资金申报时,由保险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向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申请。

2、购买其他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的,由小微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待资金申报时,由保险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向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申请。

3、当年购买时出口业绩为零或新投保小微企业,需填写保险投保单并盖章,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明细表。

(三)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市财政资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企业在申请市财政资助资金的同时,可按照省有关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通知的要求,向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申请。保险公司应予以协助。

第八条  资助期限:2013年至2014年期间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企业,均可享受信保资助资金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信保资助资金一年拨付一次。每年2月,由企业申报上年度所缴纳保费资助资金;每年9月-10月,由保险公司申报上年10月至当年9月小微企业信保资助资金。

第十条  企业申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流程:企业登录市科工贸信局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www.zhkgmx.gov.cn),网上填报相关电子表格。经市科工贸信局审定后,连同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报送企业投保的保险公司。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委托保险公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资金申请材料进行计算和汇总,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市科工贸信局审核。

(一)珠海市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保险单明细表》复印件。

(三)《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申报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流程:购买小微企业信保易产品的保费资助,由保险公司申请;购买其他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的,由小微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委托保险公司进行计算和汇总,连同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市科工贸信局审核。

(一)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二)保险费发票。

(三)投保时企业的出口业绩为零,需提供企业保险投保单及企业订单合同复印件;新投保企业需提供保险投保单。

(四)企业投保生效保单资料邮寄凭证。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资金审核。全市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资助的初审工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承办。市科工贸信局负责审核全市资金申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资金审定工作。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资金审核、审定后,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市科工贸信局按照资金使用计划,通过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助资金拨付到企业帐户或保险公司帐户。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及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信保资助资金用途。对违反财经纪律、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信保资助资金的单位,将收回财政资助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的申请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负责收集企业申报材料,核实材料真实性。

第十七条  市科工贸信局按规定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印发的《珠海市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珠科工贸信〔2013〕170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工贸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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