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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时间:2016-04-13   作者:珠海明日商务  【原创】       阅读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客商来我市投资,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我市实现项目落户,履行了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

引荐人的确认以重大投资项目注册的公司确认为准,并为重大投资项目的唯一受奖者,受奖者为2个或2个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荐团队,引荐团队申领奖励金,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个人具体办理,其奖励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议。

在重大投资项目公司注册前,引荐人应在市或区投资促进部门报备,项目合作方、合资方不能视为引荐人。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重大投资项目投资方或决策人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第二条 奖励条件

本办法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属于符合珠海产业发展导向的“三高一特”(高端制造业、高端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海洋经济和生态农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业(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房地产业指土地成片开发,高档宾馆、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和经营,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重大投资项目指2013年1月1日后在我市新设立、注册资本金到位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2亿元)(外资按实际到位时的汇率折算,下同),是下列其中一类企业投资比例占25%股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

(一)世界500强或境外大型企业(世界500强指美国《财富》杂志每年评选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排行榜,以最新公布的名录为准;境外大型企业指净资产在4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者。);

(二)中国企业500强 (中国企业500强是指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最新评出的中国企业500强排名);

(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最新评出的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

(四)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相关企业)。

(五)在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八个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第三条 奖励金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总额2亿元人民币(含2亿元)部分按照2‰计奖,超过2亿元部分按3‰计奖;内资项目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总额2亿元人民币(含2亿元)部分按照1‰计奖,超过2亿元部分按1.5‰计奖;中外合资项目注册资本中内资和外资分别按以上标准计算,奖金总额为两者之和。

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为300万元。

第四条   奖励金的来源及兑付

    市财政每年设定奖励引荐人专项资金。

所引荐的项目经认定并在动工或营业后,引荐人可先申请兑付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金额应获奖励金的50%;待该项目的全部注册资本金到位及项目正式投产或运营1年后,再申请兑付奖励金剩余部分。

奖励金必须自该项目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3年内申请兑付完毕。增资不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金申请

引荐人申请奖励金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珠海市引进重大投资项目奖励金申请书;

(二)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证明;

(三)引资团队申领奖励金的,具体办理者需提交其他引资者的委托书;

(四)所引进重大投资项目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领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提交法人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正式投产或运营的证明材料,包括完税证明(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的项目)。

(七)证明项目投资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列举的其中一类企业,并且投资比例占25%股权以上的材料。

第六条 奖励金申报时间和程序

奖励金每年申报评定一次。

每年5月由引荐人向各区投资促进部门申报,经各区投资促进部门审核,上报市投资促进局核准,并在该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奖励金拨付给区级财政,由各区统一支付。

第七条 同一项目不能重复奖励,如本办法与各区(经济功能区)同类奖励文件办法有重复的,引荐人可自行选择向其中一个奖励机构申请奖励金。

第八条 对骗取、冒领引进重大投资项目奖励金或滥发奖金的,将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或纪检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实施期限为五年,由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原市外经贸局、原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2008年7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珠海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和珠海市重大投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外经贸[2008]156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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