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商事登记企业抽查制度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中提出商事登记机关建立抽查制度,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商事主体,对其实施监督检查。
商事登记机关对被抽查商事主体的检查内容包括:
(一)商事登记事项及备案事项情况;
(二)提交年度报告情况;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剔除名称后的情况;
(四)公司秘书备案及履行职责情况;
(五)商事主体公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信息的情况;
(六)商事登记机关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况。
各级商事登记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抽查工作。上级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商事登记机关实施抽查工作。上级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对下级商事登记机关开展抽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抽查分为年度计划抽查和特定计划抽查。年度计划抽查,是指商事登记机关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商事主体,对其登记和备案、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公司秘书、信息公示等一项或者多项情况实施检查的活动。特定计划抽查,是指某一区域或者某一行业商事主体出现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民生或者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时,商事登记机关根据相关事由对特定商事主体或者特定登记事项开展抽查的活动。
商事登记机关在开展抽查活动前,应当拟定抽查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抽查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抽查事由、检查范围、抽查比例、抽取方式、实施时间、检查内容、抽查经费等情况。商事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商事登记业务平台、门户网站、办事大厅等渠道公告抽查计划,并在公告30日后正式实施。
商事登记机关通过以下方式确定抽查名单:
1、商事登记机关按辖区商事主体总数或者某一成立时间段内的商事主体总数3%-5%的比例,采取电脑机选、摇号等随机方式产生抽查名单;
2、对特定行业进行抽查的,商事登记机关按特定行业主体总数的一定比例,采取电脑机选、摇号等随机方式产生抽查名单。
抽查名单抽取过程应当在社会第三方见证下进行,具体监督方式由组织抽查的商事登记机关自行确定。对同一商事主体一个年度内只作一次抽查,不得重复抽查。
检查方式包括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商事登记机关对被抽查商事主体实施实地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抽查商事主体反馈,并由被抽查商事主体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开展抽查时,被抽查商事主体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提供相关材料接受检查。被抽查商事主体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抽查、拒不签字或者盖章的,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并由检查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确认。
商事登记机关在抽查中发现商事主体有违法行为,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并将该商事主体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函告相关部门。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公布抽查结果。抽查结果内容应当包括:商事主体名单、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检查情况等。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各商事主体的抽查内容和检查情况记载于其商事登记簿或者经营异常名录,并将抽查结果推送至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商事主体对公示的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抽查结果确实有误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并公示。商事登记机关根据上级部署专项整治、群众投诉举报、其他部门抄告等事由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