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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规定

时间:2020-04-05   作者:珠海明日商务  【原创】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商事登记机关应当统一设置商事登记簿和经营异常名录,及时录入和更新相关信息,并对外公示,供公众查阅、复制。


商事登记簿应当记载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成立日期、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及登记状态等事项。经营异常名录应当记载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成立日期、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被载入事由、信用状态及登记状态等事项。经营异常名录信用状态分别为经营异常和剔除名称两种状态。


商事主体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通过住所无法与商事主体取得联系的,商事登记机关发现后应当及时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现场提醒等方式提示商事主体,促其主动改正。自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者自查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通过住所无法联系商事主体,是指商事登记机关通过邮政投递文书两次均无法送达或者经现场检查证实已不在其依法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的情形。


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连续满三年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拟剔除名称决定。商事登记机关在作出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或者拟剔除名称决定时,应当向商事主体告知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自告知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之日起30日内,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因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被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已补交年度报告的;

(二)因通过住所无法联系被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已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

(三)因通过住所无法联系被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商事登记机关现场检查确认仍在法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

(四)其他不宜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


自告知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之日起满30日,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仍然存在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将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自告知拟剔除名称决定之日起满30日,商事主体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理由未能成立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剔除名称决定,不得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并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剔除名称的,可以继续经营。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三年的,其名称仍受保护,其他商事主体申请登记的名称不得与其名称相同。商事主体的名称被剔除后,该商事主体不得重新申请名称登记或者变更名称,以注册号代替名称。被剔除的商事主体名称,自被剔除之日起满三年的,他人可以申请登记该名称。


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三年的商事主体,在其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消失,依法接受处罚后,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删除,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经审查核实,符合恢复记载条件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的决定,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删除,重新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并在商事登记簿中注明曾经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曾经无法联系的情况。


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剔除名称错误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决定,将商事主体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商事主体对商事登记机关作出的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剔除名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及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应当纳入不良信用监管。被剔除名称的商事主体及其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参与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的管理活动,建立和完善信用监管联合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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