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公司住所和经营场所有关规定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所指的住所是商事主体的法定联络地址,是文书送达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经营场所是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商事主体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商事主体应当对其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珠海市除个体工商户、企业分支机构外,商事主体根据需要可以在住所之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和住所一致的,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经营场所与住所不一致的,如属于同一商事登记机关辖区的,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地址备案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如不属于同一商事登记机关辖区的,商事主体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商事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商事主体申请住所登记、经营场所地址登记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地址的申报材料。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地址申报材料应当载明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来源、具体地址。使用来源按照实际取得使用情况申报,包括租赁、自有、无偿使用。具体地址应当按市、区、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户牌格式填写。商事主体申请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符合条件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出具经营场所地址备案通知书。
珠海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商事主体集中办公区域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明确集中办公的商事主体范围及集中办公的区域。在区人民政府或者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内,可以申请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在其《营业执照》住所栏上载明该住所为“集中办公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