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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科技型企业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暂行办法

时间:2020-03-11   作者:珠海明日商务  【原创】   

横琴新区科技型企业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激发我区科技型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制订本办法。

二、扶持对象:在横琴新区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属于《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获批国家、省、市级无偿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三、扶持标准:对上级科技部门明确地方配套比例的项目,按相关规定予以配套扶持;对上级科技部门未明确地方配套比例的项目,采用后补助方式,按以下标准予以配套扶持。

(一)对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资助额度最高可给予100%的项目配套扶持;

(二)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省资助额度最高可给予70%的项目配套扶持;

(三)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市资助额度最高可给予50%的项目配套扶持。

同一科技计划项目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项目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年度内最多可申请2个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年度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申报程序:申请项目配套扶持的企业在获得上级科技部门批准立项及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可向区商务局提出配套资金申请。区商务局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按我区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报区管委会批准后,予以拨付项目配套资金。

五、获得本办法项目配套资金的企业,自配套资金到帐之日起,在横琴新区经营、纳税不得少于5个财政年度,否则区商务局有权追回配套资金。

六、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奖补资金,列入横琴新区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清单并对失信商事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八、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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