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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小餐饮审批改备案管理办法

时间:2018-11-15   作者:珠海明日商务  【原创】   

横琴新区小餐饮审批改备案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

珠海市横琴新区范围内的50㎡以下(含50),经营范围不含生食类、冷食类、裱花蛋糕和自酿酒食品的小型餐饮单位的准营管理,可适用本办法。

二、办理依据

(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附件2第9项:50平方米以下小型餐饮的经营许可审批改为备案。

(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遵守《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小餐饮、小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的行政许可与监督管理参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实施。

(三)《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50㎡(含50)以下小餐饮审批改备案试点工作规定的通知》(粤食药监局食营〔2018〕48号)。

三、申请条件

(一)加工经营场所选择有给排水条件地点,粗加工、切配制作、餐用具洗消、原料存放、食品售卖等功能分区应当明确,设置在室内,流程布局基本合理,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场所内不得设置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二)经营糕点类食品和自制饮品制作的,应当分别设置专用操作场所;

(三)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天花板应采用不易积垢的耐用材料。地面应不透水、易于清洗、防滑,有排水系统。墙壁应有1.5m以上不吸水、易清洗的浅色材料制成的墙裙;

(四)厨房内至少应设原料清洗水池1个,餐具、工用具清洗水池各1个,且肉类与蔬菜类须分池清洗;使用容器代替水池的,应设置固定的有给排水设施的操作台;设置专供存放消毒后餐具、工用具的保洁设施;各类水池、保洁设施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五)配备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食品存放架(柜)及冷藏冷冻设施,确保非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能分开存放,标识清晰;

(六)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和保障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易于清洁并与经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加工设施;烹饪区域应当配置符合要求的排风装置;

(七)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当有空气幕或纱窗、纱帘等防虫、防尘设施;与外界相通的排水沟出口、排气口安有网眼孔径小于1c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食品贮存场所装有防鼠、防尘、防虫设施;

(八)食品清洗、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包括自制饮品)的水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或使用直接饮用水;

(九)设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具有有效健康证明;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1.开业备案

(1)《小餐饮备案登记表》;

(2)合法使用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自有房产的提供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

(3)负责人身份证明;

(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5)承诺书。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对其提交的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备案事项变更

(1)《小餐饮备案登记(取消)表》;

(2)原备案凭据。

凡备案凭据载明的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取消旧的备案凭据,重新申请备案。

小餐饮停业时,应当自停业当日起五日内向备案机关报告,由备案实施机关办理取消手续。

3.备案凭据有限期

备案凭据有限期为两年。有限期到期前五日内应向备案机关申请重办,重办手续请参照开业备案手续。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我局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表及填写说明在“横琴在线”网站下载或现场领取。

2.受理及形式审查

(1)同一经营场所不得同时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小餐饮备案凭据》。

(2)受理人员在受理时现场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备案凭据。

申请事项不属本办法规定范围的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发证机关不予受理备案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申请单位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本规定的期限内。)

4.公示

(1)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珠海市横琴新区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公开审批结果。

(2)备案信息生成当天由备案系统自动将备案信息推送至省食药局公众外网,用于公示并提供查询。

六、经营主体责任

经备案的小餐饮单位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不得加工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经备案的小餐饮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留存备案凭据,及时公示备案凭据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文件,并按照规定定期开展自查;要按照备案的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要认真落实食品的采购、运输和贮存要求,从有资质的食品供应商或市场采购食品;规范从业人员加工制作行为,做到严格清洗消毒餐用具,生熟食品、工用具分开使用;加强对经营环境卫生状况的检查,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积极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七、监督管理

1.提前介入,督促合法经营

增强服务意识,排摸和梳理辖区小餐饮经营户情况,通过上门走访或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等有效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食品经营和备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使小餐饮经营者熟悉政策,按要求办理备案,依法依规经营,并积极提前介入,协助其设计和优化餐饮加工布局流程,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2.改进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监管人员应在小餐饮单位取得备案凭证后三个月内对其开展首次检查。按照《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改进监管方式,将监管网格化与“双随机”有机结合,加强对小餐饮的综合治理,加大对小餐饮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落实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取缔未经许可和备案的餐饮经营活动,依法及时纠正和查处小餐饮违法行为,切实保障餐饮服务场所食品安全。

切实加强与同级工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辖区小餐饮备案的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3.完善退出机制,确保食品安全

经备案的小餐饮日常监督检查和量化分级等监督管理参照国家和省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经备案的小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实施。

经备案的小餐饮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备案机关取消备案,并将其列入“黑名单”。

(1)以欺骗手段获取备案凭据并查证属实;

(2)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

(3)十二个月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受到责令停止经营以外行政处罚的;

(4)违反市场管理、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的函告或通报,依法应当取消的。

八、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必要时,根据省政府有关试点工作要求及上级食药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及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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