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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的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18-11-15   作者:珠海明日商务  【原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执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的暂行管理办法》(粤财法〔2012〕93号)(下称《补贴暂行管理办法》),吸引港澳高端人才到横琴创业和发展,进一步促进内地与港澳的经贸交流和人员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参考港澳两地的税制和申报纳税的操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横琴财政部门负责执行《补贴暂行管理办法》的工作,包括受理和审核申请,实施以及调整本暂行规定等行政服务事项。

第三条  港澳居民身份定义和身份核实。

一、《补贴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所指“香港居民”是指:根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条例》(第115章)规定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个人。

二、《补贴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所指“澳门居民”是指:根据澳门特区政府第8/1999号法律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个人。

三、港澳居民按《补贴暂行管理办法》提出补贴申请时,负有举证其身份的责任,应提供以下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由申请人签字):

香港居民

(一)由香港特区政府发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二)由中国公安部门发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国籍香港同胞适用)或由外国国家签发的护照(非中国籍香港同胞适用)。

澳门居民

(一)由澳门特区政府发出的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二)由中国公安部门发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国籍澳门同胞适用)或由外国国家签发的护照(非中国籍澳门同胞适用)。

四、同时为港澳两地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以其向横琴税务机关申报中国个人所得税时所填报的身份为准。同一个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不得就不同类别的应税所得分别以香港居民身份和澳门居民身份申请差额补贴。

五、受理补贴申请的机关有权对申请人的港澳居民身份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可以要求申请人本人到受理机关面谈或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资料进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二)申请人和其个人所得税申报的身份不相符的,可以将情况与横琴税务机关商讨和求证。

(三)若发现申请人提出的港澳居民身份认定资料与事实不符,可以拒绝受理申请。

第四条  在横琴工作的证明。

在横琴工作的证明资料应根据《补贴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两类情况,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横琴任职或受雇的,须提供:

(一)该申请人与在横琴设立的企业、机构(下称横琴雇主)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该申请人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佣公司与横琴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和横琴接收企业发出的任职证明;

(二)由横琴雇主或横琴接收企业出具的任职证明函,声明该申请人在补贴申请的所属年度在横琴工作的事实,包括其职称、岗位、工作职责、于所属年度实际在横琴工作及生活的天数是否到达90天等;

(三)横琴雇主或横琴接收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该申请人属于在横琴设立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提供其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并由申请人出具个人劳务声明函,声明该申请人在补贴申请的所属年度在横琴工作的事实,包括其工作性质、于所属年度实际在横琴的工作及生活天数是否到达90天等。

二、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横琴提供独立个人劳务,须提供:

(一)该申请人与在横琴设立的企业、机构(下称横琴服务接受方)所签订的劳务合同;

(二)申请人出具个人声明,说明包括其劳务项目内容、实际在横琴提供劳务的时间以及在横琴工作及生活天数是否到达90天等;

(三)独立个人劳务的临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虽有以上第一和第二款,申请人在补贴申请的所属年度内为多于一个横琴雇主、横琴接受企业或横琴服务接受方工作的,须提供所有相关的劳动合同、派遣合同或劳务合同。

四、受理补贴申请的机关对申请人在横琴工作的事实存疑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资料进行核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充材料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的计算。

《补贴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补贴的金额为在横琴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就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十一项应税所得按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与其个人所得按照香港、澳门地区税法测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详细说明如下:

一、可以申请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定义与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依据。该应税所得必须为香港居民和澳门居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及《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在横琴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不属于在横琴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不能参与补贴的计算;

二、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指申请人就一个中国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至12月期间内)向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申报和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申请人需要提供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由申请人签字)。证明文件至少应包括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的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以及自行申报纳税人缴纳税款时经税务机关确认的申报表或由代扣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经税务机关确认的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开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另外,受理补贴申请的机关还可要求申请人提交能证明其应税项目收入数额的文件,包括工资薪金证明、劳务合同、租赁合同、股息红利收入决议等;

三、出于计算个人所得按照香港、澳门地区税法测算的应纳税款(下称测算税款)的目的,就每一个中国纳税年度,申请人应在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其一:

(一)简易计算方法。

1.对香港居民,测算税款以该个人按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基础,不考虑应税所得的类别,一律按照现行香港薪俸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5%计算。另外,测算税款的计算不考虑香港特区政府给予的税务宽减。

2.对澳门居民,测算税款以该个人按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基础,不考虑应税所得的类别,一律按照现行澳门职业税或所得补充税最高累进税率12%计算。另外,测算税款的计算不考虑澳门特区政府给予的税务宽减。

(二)综合计算方法。

在综合计算方法下,应分别将各个应税项目作各自的综合计算。综合计算将视乎应税项目的类别,参考港澳税法的精神,考虑个人状况、个人免税额、税务扣除项目、成本费用支出等以测算税款。测算税款应以原始收入(不包括符合免税条件、港澳雇员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的形式获得的福利)为起点计算。对于工资、薪金项目,其原始收入应该是未扣减每月标准减除费用、社会保险的“五险一金”的个人供款的收入数额。另外,测算税款的计算不考虑倘有的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给予的税务宽减。申请人须对支出、扣除项目举证。

1.除本项第2、3点列明的例外情况外,按现行香港及澳门税法规定,申请人应根据其应税所得的类别及实际适用的情况参考下表对应香港或澳门适用的税种,并按香港或澳门适用的税法计算测算税款:

所得类别 相应香港适用的税目 相应澳门适用的税目

工资薪金所得 税务条例第8条、第9条、第11B条(薪俸税) 第2/78/M号法律(职业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税务条例第14条(利得税) 第21/78/M号法律(所得补充税)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

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税务条例第14条(利得税) 第21/78/M号法律(所得补充税)

劳务报酬所得 税务条例第14条(利得税)

*其中,董事费适用税务条例第8条、第11B条(薪俸税) 第2/78/M号法律(职业税);第21/78/M号法律(所得补充税)

稿酬所得 税务条例第14条(利得税) 第2/78/M号法律(职业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务条例第14条(利得税) 第21/78/M号法律(所得补充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998年豁免利得税(利息收入)令、税务条例第14条、第26条(利得税) 第21/78/M号法律(所得补充税)

财产租赁所得 税务条例第5条(物业税)/税务条例第14条(利得税) 第21/78/M号法律(所得补充税);第19/78/M号法律(市区房屋税)

财产转让所得 税务条例第14条(利得税) 第21/78/M号法律(所得补充税)

偶然所得 视乎情况而定 视乎情况而定

其他所得 视乎情况而定 视乎情况而定

2.在综合计算香港薪俸税测算税款时,应根据香港薪俸税法规定的扣减项目进行计算,但不可以扣减以下项目:

(1)税务条例第12条(1)款下之扣减,如专业团体年度会费及个人进修开支等;(2)供养父母及供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之额外免税额。

3.在计算香港测算税款时,不考虑个人入息课税计算方法。

(三)在按照简易计算或综合计算方法计算申请人的测算税款时,个人所得的归属期应以中国的纳税年度为依据,即公历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综合计算方法下,申请人在申请补贴所属年度在横琴新区工作或取得收入未满一个纳税年度的,应自申请人开始在横琴新区工作或取得收入日起至12月31日止作为计算测算税款的计算期间。

(四)在综合计算方法中,换算已以人民币申报收入额为港币或澳门币时,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适用于当个公历年度的12月31日的外汇兑换汇率为准。

(五)以综合计算方法计算测算税款时,统一按中国的纳税年度为准,并参照最近的香港课税年度已公布及生效的个人免税额、税务扣除项目和税率计算薪俸税。如:2014年申请2013年的中国内地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时,按照2013年1-12月工资薪金收入和香港2013/14课税年度的免税额和税率测算香港薪俸税税额。

(六)如申请人有两处或以上之所得(即申请人在中国境内除有在横琴工作取得的所得,也有在其他地区工作取得的所得),在综合计算方法下,测算有关之香港薪俸税、利得税、物业税及澳门职业税、所得补充税、市区房屋税时,应按适用之类别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各自合并其两处或以上所得。有关之税负差额补贴应按收入比例分摊,即按横琴收入占合并收入的比例去对税负差额补贴进行分摊计算。

第二章  受理申请

第六条  横琴新区财政部门为受理和审批机关。

第七条  受理申请和审批程序。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横琴财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申请资料不齐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审批期限为60日,横琴财政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须在审批期满前告知申请人,审批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横琴财政部门将批准补贴的项目上报珠海市财政局备案,并将补贴款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给申请人。

第八条  受理地点为珠海市横琴新区财政局,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受理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申请人可登录“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http://www.hengqin.gov.cn/)或直接到横琴新区财政局领取申请表格,然后前往横琴新区财政局提交书面材料和申请书。

第九条  《补贴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的申请资料具体如下:

一、香港居民申请人需提交《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申请表(香港居民申请人专用表格)》;澳门居民申请人需提交《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申请表(澳门居民申请人专用表格)》。

二、选择综合计算方法的香港居民申请人必须另外提交由香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税务测算报告,以及《模拟香港报税表 - 个别人士》;选择综合计算方法的澳门居民申请人必须另外提交由澳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澳门注册核数师或澳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税务测算报告,并按照收入类别填写《澳门居民申请人专用表格》上列明需要提交的附表、《模拟澳门所得补充 - A税组收益申报书》及/或《模拟澳门职业税 - M/5格式附件A申报书》。税务测算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即申请人)的基本状况、应税所得项目和金额、可扣减应纳税所得项目和金额的项目及金额、个人免税额,并演示详尽的税款测算过程。该测算报告必须同时具备纳税申请人签署和该会计师事务所或个人执业核数师/会计师的印章或签署。会计师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信息并根据香港和澳门的税法规定,作具体的税务测算,并说明其具体工作流程。申请人对所有个人资料负有举证责任。

三、按本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列举的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文件。

四、按本暂行规定第四条列举的在横琴工作的证明文件。

五、申请人取得的所得是工资、薪金所得或个人劳务报酬以外的所得的,能够证明为本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所得的相关合同、证照和有效文件。

六、本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资料。

七、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号资料。

八、书面授权委托书(由代理人为申请人提交申请的适用)。

九、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所提供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审批机关可以将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提供予其他中国政府机关查阅,但仅限于出于核实补贴申请资料及发放补贴的目的。

第三章  管理、审核与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在申请表上作出声明。以复印件形式提交的所有文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由申请人签字。审批机关可以在已发放补贴后的三个年度内对补贴个案进行抽查,申请人需要配合并提供补充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存在骗取补贴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为申请人出具虚假任职证明函或服务证明函的单位,一经查实而且该单位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审批机关可拒绝同一单位对该申请人或其他申请人作出的证明函。

第十四条  为申请人出具缺乏事实依据的税务测算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以个人名义执业的注册核数师或注册会计师,一经查实而且该事务所或个人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审批机关可拒绝同一事务所对该申请人或其他申请人出具的税务测算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所属年度已经享受由广东省、珠海市或横琴新区发布的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或补贴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本暂行规定所述的差额补贴。

第十六条  审批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改或中止本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有效。

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横琴新区实施〈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的暂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珠横新办〔20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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