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一、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合并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
(2)合并形式;
(3)合并后公司的名称;
(4)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解散公司分公司;
(7)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8)签约日期、地点;
(9)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
合并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并各方的名称;
(2)合并形式;
(3)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4)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
3、合并各方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7、因合并申请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因合并而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载明合并情况)(复印件1份)。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合并协议规定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清算组备案,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公告之日起45日后。
二、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注销后,其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新设或存续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分支机构“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合并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3、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4、因合并而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载明合并情况)(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5、因合并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7、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三、因合并而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的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根据合并协议,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注销后,其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股权所在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
2、合并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3、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载明合并情况)(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4、因合并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主持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7、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四、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
3、分立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5、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变更证明(存续公司提交,加盖公章)或注销证明(解散公司提交)。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7、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因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
五、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分公司归属于新设公司的,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分支机构“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3、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章程(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4、因分立而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载明分立情况)(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载明分立情况)(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5、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7、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六、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公司的,股权所在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3、因分立而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载明分立情况)(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载明分立情况)(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4、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主持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7、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内资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登记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