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公司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的起征点是如何规定的?

珠海公司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的起征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广东省增值税的起征点为: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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