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企业在2010年发生偷税行为,请问税务机关对其的追征期是多少年?
珠海企业在2010年发生偷税行为,请问税务机关对其的追征期是多少年?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因此,如属于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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