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材料应怎么办理?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材料应怎么办理?
答:
(一)提交年度报告时间
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材料
代表机构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
2.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
3.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4.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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