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在何种情况向可以通过备案方式准入?

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在何种情况向可以通过备案方式准入?

答:这个问题应该分几个层次来理解。
(一)必须投资公司。根据CEPA服贸协议有关规定,港澳服务提供者必须是投资公司形式的商业存在,如果投资公司以外的企业形态,比如合伙企业等不得通过备案方式准入。
(二)投资必须属于服务贸易领域。投资应当属于服务贸易领域,即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 (GNS/W/120)的160个分部门,具体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值得说明的是服务贸易领域与并没有覆盖整个国民经济行业,绝大部分属于国民经济行业的第三产业,也就是说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中大部分行业不属于服务贸易的范围。
(三)文化、电信领域及金融机构的投资不得采用备案准入。根据CEPA服贸贸易协议有关规定,文化、电信领域采用正面承诺,港澳服务提供者对其投资不得采用备案方式准入,有关文化、电信的范围详见《内地向香港(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之表3-4。投资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备案方式准入。

(四)投资范围不得涉及限制性措施。《内地向香港(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表1【对商业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负面清单)】对商业存在项下的限制性措施逐一列出,投资领域不得涉及此类限制性措施;涉及限制措施的,不得投资或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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