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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什么材料?

2013-04-13
提问者: 管理员 | 普通会员
答: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3、申请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或户籍证明、计生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屋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
租赁房屋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书;
市场内登记的:提交经营者与市场主办单位签定的租赁合同、市场主办单位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其中:20-49周岁的育龄妇女,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盖章的计划生育证明(广东省内户口的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广东省外户口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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